为了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县日前决定调整合作医疗政策。新政策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次合作医疗调整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09年度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40元。其中,中央、省、县财政补助100元,农民个人缴纳40元,农村(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的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二是调整住院报销比例。2009年起报销比例调整为两档:起付线至1万元报销50%,1万元以上报销60%。三是提高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到6万元。四是取消部分贵重药品超限自理规定。取消《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中,针剂和注射液按每支(瓶)价格50元以上,片剂按每瓶(盒)价格50元以上,超过部分先由个人自理30%,再列入报销”规定。 (陶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