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纪委、组织部门就因私出境工作作出规定,干部因私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等,实行一事一批。费用一律自理,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负责工会疗养、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拔尖人才休养等工作的职能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供公费报销渠道,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违纪处理。在当前形势下,在职县管干部申请出国旅游,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审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县管干部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审批。未经组织批准申办因私出国(境)手续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应严格把关,及时停办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规定和纪律行为的,组织部门或相关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并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天内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上交统一保管,县管干部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其他干部交所在单位办公室。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干部的配偶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县管干部本人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