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关,关乎国计民生的事也多了起来。不是吗?打开投稿信箱,一封封简短甚至带有错别字的信在众多的稿件中显得分外醒目,这是读者对报纸和记者的信任,你的声音我在听,你的来函,我们为你传达。
手机尾号是0802的蔡先生来文询问:“我下岗8年,至今没有领到失业保险,请问该咋办?”
记者跟人事劳动局失业保险科联系,他们非常重视。失业保险科陈秋兴亲自来到报社。由于蔡先生所提的问题比较笼统,所以作了如下答复——
申领条件为: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发放期限: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缴费时间1年以上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从新就业的,未领取月份可以保留到下一次合并计发。
另外,浙江省1999年《关于改制单位是否享受失业保险的规定》,对自谋职业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2004年1月1日《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实施后,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保留该失业人员原有的缴费时间。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有一位没有署名的读者说:“我是一明(名)将近40的居民,既不是农民也不是下岗职工,被过(国)家遗忘的一类,请问国家对我们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这位读者应该是城镇户口的居民,不知道他有没有在单位里上过班,现在他应该是自由职业。按照有关规定,城镇无业居民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奖励政策,具体可对照执行。当然,国家鼓励自主创业,为社会为自己创造财富。(记者 陈可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