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受援人能够得到及时、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我县最近出台了《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针对我县实际,对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接待、审查与受理、实施援助、立卷归档、办案补助的审核与发放等作了详细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更加简化审批程序。如规定“一般案件应在三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特殊案件应在七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对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中心应当即决定予以援助,并向局领导报告,协调尽快实施。”等,使之更贴近实际,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若干规定》还提出了接待过程中要遵循的“一听、二问、三看、四登记”制度。 (陈恒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