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2月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我国终于有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做出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以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从“苏丹红鸭蛋”到“三聚氰胺”,从含甲醛的奶糖到有致癌物质的水产品,近年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面对我国的食品,有人问:我们现在还能放心地吃什么?因此,在这种时候制订《食品安全法》,可谓是亡羊补牢。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的诞生,使《食品卫生法》退出了历史舞台,《食品安全法》开始执掌食品“生杀大权”。由“卫生”到“安全”,虽然是二字之差,却凸显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理念。但出台《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万事大吉,要让老百姓对食品完全放心,除了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外,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过去我们说,食品要卫生,而今天仅仅卫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卫生的食品不一定安全,也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虽然食品是有标准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是不合格的食品,但不等同于是有毒食品,完全可能是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我国出口的某些食品受到国外质疑,某种程度上是我们的食品没有标准或者不符合进口国的食品标准,并不一定是“毒食品”。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就有了食品安全标准,它比《食品卫生法》更适应今天人们对食品的要求和今天食品行业的形势。如果有了标准,我们就能回答能放心吃什么的问题:吃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笔者认为,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表明了我国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这个转变是以惨重的教训为代价的。无论是用氢氧化钠浸泡鱿鱼,还是“阜阳奶粉”、“红心鸭蛋”,直到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公众对食品的担忧,早已不是“好吃不好吃”、“干净不干净”,而变成了“能吃不能吃”、“有毒没有毒”。因为,“安全”的“级别”大大高于“卫生”,可以保障百姓的“吃”进入“安全阀”,从而更放心无忧地填饱肚子,尽情享受美味佳肴。当然,有了食品安全标准,如何去实行监管则是个大问题。《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同时决定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的免检制度,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应该说,以前对一些令人放心的企业和质量可靠的产品实行免检,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表明社会道德体系是可靠的,值得信赖的。但现在取消免检,应该说监管更严格了,但也表明企业的诚信层次下降了。如果企业一味地追逐利润,导致道德的败坏,使食品不再是“卫生”与否的问题,那么这就会蜕变为性命交关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虽然将从今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但任何法律归根到底都需要由人去执行。因此,有关监管部门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日常的监督工作,这样才能把好“病从口入”关,使大家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这一讽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顺口溜”,虽然听起来好笑,但我们却笑不起来,因为现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保障百姓“餐桌安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除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外,还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标准体系,让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有法可依。食品生产企业也必须加强自律,不断践行“食品工业是道德工业”的理念。只有社会各级部门团结合作,才能从源头上真正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陶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