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1日,原告傅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从傅宅往双溪方向行驶,途经横窈线27KM+250m傅宅路段时,与被告倪某驾驶的属被告姜某所有的浙A6H387号中型普通客车(倪受姜雇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已花去医疗费525955.92元,其伤势经鉴定构成一处三级、二处四级、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定残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相对方来车时未减靠右行驶”的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倪某负次要责任。由于原告的医药费数额巨大、且原告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车主姜某在支付了38000元赔偿款后,拒绝再支付赔偿款,原告遂诉至县法院,要求被告姜某、倪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84万余元中的37万余元。
由于事发当时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60000元,姜某所有的浙A6H387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交强险外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又仅为10万元,姜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事故实际上系由原告一人原因造成,自己也是受害者,且自己也已尽力给予赔偿,对原告的起诉非常反感并极其抵触。在开庭时间到来前,姜某将自己名下的车辆、房屋等财产都过户到了他人名下。
在开庭当天,姜某没有到庭,但与倪某共同委托了一名代理律师来参与庭审。在了解到姜某的一些情况信息并预测了本案的处理结果(被告倪某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后,为确保办案实效,承办法官决定尽力以调解方式来处理该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姜某根本不听代理律师的电话解释和劝导,以自己是外省人且反正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理由,不断压低愿意承担的赔偿款数额,一再变卦,使得调解协议数次易稿。针对姜某的消极态度,承办法官认为必须让姜某当庭履行其所承担的部分赔偿款。于是动员姜某的代理律师耐心做姜某的思想工作,法官也多次与姜某进行电话沟通与说明。至当天中午1时半左右,被告姜某终于答应马上托人将赔偿款送到法院,但拒绝负担近2775元的案件受理费。最后,在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原告支付153000元赔偿款的前提下,本案以被告姜某赔偿原告53000元得以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则由倪某代姜某缴纳。周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