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鼓励我县有可能上市的企业积极争取上市,以培育我县成长性优良、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县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竭力改变我县企业零上市的现状。
意见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资产并购重组、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对企业予以全额补助。
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国家税收、会计政策规定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给予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权证、专利商标、项目评估等过户手续的便利,并参照非交易性过户处理,相关费用减半收取。
企业上市培育期内,企业所得税在比上年实际入库数保持增长15%的前提下,其增长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并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或进行技术改造,优先申报国家、省技改贴息等各类扶持项目。
我县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明确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地投资发展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在县内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