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推动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县日前进一步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是调整起付标准。县外医院由1300元调整为1200元,县人民医院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骨伤科医院由800元调整为600元,其他镇中心卫生院由600元调整为500元。特殊病种、公务员特殊慢性病种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二是调整住院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起付线至2万元部分,退休人员由报销90%调整为95%,在职人员由报销85%调整为90%;统筹基金支付2万元至6万元部分,退休人员由报销95%调整为98%,在职人员由报销90%调整为95%。三是建立自负医疗费用补助机制。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含公务员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助80%。
据悉,以上调整自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金泉水 周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