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和公益劳动基金管理,我县出台《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和公益劳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公益劳动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参加由当地司法所组织的具有强制性、矫正性和公益性的必要劳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是体现社区矫正强制性的重要环节,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和行为矫正的重要手段之一。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贯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该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两天的公益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公益劳动:①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②身体残疾或长期有病、保外就医的;③妇女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0个月内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由当地司法所负责监督、落实。
社区矫正公益劳动中产生的如来料加工费等收益,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系统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培训教育、聘请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跟踪管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业务装备,社区矫正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特大灾害而给予的临时救济,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困难而给予的临时救助,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以及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其他必要开支。该专项基金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封闭运行,并接受县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陈恒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