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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深化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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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变金山、活树变活钱

  编者按: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县是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做好“九山”文章,加快山上磐安建设,对于加快推进磐安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激发林业发展活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是要在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业社会化服务等配套改革上下功夫。特别是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县才刚刚启动,希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此项工作。

  今年以来,我县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载体,以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突出重点,积极探索,狠下功夫,力求突破,较好地推进了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在“学习”上下功夫,不断增强林权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县结合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深化林权改革、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为载体,深入开展了大学习、大调研、大讨论等活动。通过大学习、大调研、大讨论,形成了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必顺坚持以人为本、必然坚持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统筹发展等共识,进一步增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加快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步伐。

  在“平台”上下功夫,逐步开展一站式便民服务。

  建立专门机构。我县于6月份正式成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和开展林权管理工作搭建了良好平台。

  设立服务窗口。以现有办公环境为依托,设立了林权管理服务窗口,现已全面开展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资源评估、林权流转、政策咨询等工作。

  制订相关办法。在年初出台了《磐安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磐安县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流转投标拍卖挂牌办法》、《磐安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磐安县森林资产抵押管理办法》、《磐安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林权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在“流转”上下功夫,努力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

  开展流转调查。为了摸清家底,研究政策,我县全面开展了林权流转调查。截止去年底,我县有林权流转201宗,流转面积64007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4.5%。

  拟订流转政策。根据县领导意见及流转调查情况,起草上报了《磐安县关于推进林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努力争取县政府加大对林权流转的政策扶持,进一步提高林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水平。

  建立示范机制。目前,已确定7个局领导联系示范点,重点在政策、技术、服务上加以倾斜,通过示范带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参与林权流转,扩大林权流转影响力,提高林权流转积极性。

  在“融资”上下功夫,正式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为了推进林业融资改革,我县于4月份出台了《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7月份,我县又举办了林权抵押贷款首贷仪式,周剑敏县长亲自作出部署,县信用联社、稠州银行磐安支行还与5名贷款对象进行了签字,首批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70万元。

  在“网络”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林业信息化建设水平。

  为了建立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我县于2008年11月、12月在墨林乡开展了林权信息化试点工作,完成了6个行政村53323亩林地的外业勘界勾绘和内业电脑存输等工作。今年以来,已制订林权信息化工作具体扩面方案,并雇请15名院校学生正在存输林权证资料。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贷款通则》、《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及《磐安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有关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坚持“发展林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债权人、债务人及抵押人应签订书面借款、抵押合同。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或核准,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在贷款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有效的贷款卡;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林农户籍关系在农村信用社所辖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有效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包括:森林资源(含珍贵用材林)培育、改造和保护,木本粮油及大田粮油作物、干果水果、各苖花卉、木材、竹子、茶叶、蔬菜生产经营与加工,蚕桑、水产、家禽家畜以及野生动物驯养与经营加工,其他多种经营项目;

  (二)用于森林生态休闲、农家乐以及以此为依托的林业产业;

  (三)支付林地承包费用。

  (四)用于农村生产设施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期限,根据生产周期由抵押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受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以及自主经营或受托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林权抵押小额循环贷款一次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超过2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本联社制定的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对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执行,对用营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竹木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及其他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条贷款额度。根据贷款人认定的抵押财产评估价值,贷款额度与抵押财产评估价值比率即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根据森林资源资产及其处置变现能力的不同,信用社应合理确定其抵押值及抵押率,做到审慎估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在50万元(含)以上,须报联社确认。第四章贷款抵押财产

  第十一条可作为抵押财产的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宜林荒山、荒地等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森林资源资产。

  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第十二条下列不得抵押:

  (一)森林资源资产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

  (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没有产出能力的经济林、薪炭林、竹林;

  (四)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伐、流转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七)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但是难于处置变现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十三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二)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股东、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签名。

  (四)共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的,在办理抵押前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及抵押权人。

  (六)抵押人以发包或受托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的,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并出具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合同书。第五章抵押财产评估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财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以贷款抵押为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十六条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由具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涉及省重点国有林场评估项目,应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同意立项后,开展评估工作。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后,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以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原则上要由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对非国有小额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上述评估机构组成人员中必须配备2名以上经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第十九条凡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必须有2名及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参与;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项目,也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服务,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

  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第六章抵押财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向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抵押财产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人会同抵押权人应持以下文件资料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财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以集体发包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还须提供承包合同、统管山清册等;

  (六)关于抵押财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七)关于抵押财产的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价格确认书;

  (八)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在原合同当事人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会同抵押权人持抵押变更协议、《他项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原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财产权的,抵押人持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财产注销证明或解除合同协议及《他项权证》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已依法办理登记的《他项权证》,在抵押期限内应由抵押权人保管。第七章抵押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抵押权人确定具有一定林管经验的专业人员定期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义务确保抵押财产的安全。原则上必须参加林业保险,如发生森林火灾、盗伐及病虫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和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在抵押期内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提前收回贷款。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在抵押贷款期间,转让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及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应将转让物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三十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再行办理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批手续。经批准林地被征用、占用取得的林地补偿费用,优先归还抵押贷款。

  第三十一条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保险合同应约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正本及有关单据应移交抵押权人保管。第八章抵押财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在抵押期内一般不得对抵押财产进行采伐,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在归还间伐林所抵押贷款额度的50%以上的,可以进行间伐。

  第三十三条处置已作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可以采取以下途经:

  (一)采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由抵押人负责,采伐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拍卖。贷款人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变卖。贷款人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四)折价。贷款人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五)收储。贷款人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县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以收储方式由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收储,所得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六)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贷款人可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置。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服务指南

  事项:集体林权流转交易

  程序:

  1、提出申请。

  2、资产评估。

  3、发布流转交易公告。

  4、进行交易

  5、签订合同

  6、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提交材料:1、林权证;

  2、资产评估报告;

  3、村民代表或村民决议书。

  特别提示:需提前公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签字同意。

  事项:林权初始登记

  流程:

  1、提出申请;

  2、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受理;

  3、公告30天;

  4、发证。

  提交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或资格证明;

  3、权属证明文件。

  登记条件:1、材料准确无误;

  2、无权属争议;

  3、和实地相符。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事项:林权变更登记

  流程:

  1、提出申请;

  2、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受理;

  3、公告30天

  4、核发新林权证,注销原林权证。

  提交材料:1、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或资格证明;

  3、原林权证;

  4、有关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事项:遗失补发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2、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受理;

  3、《今日磐安》声明作废;

  4、补发《林权证》

  提交材料:1、磐安县林权证遗失(损坏)补办申请表;

  2、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3、声明作废材料。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事项:林权抵押贷款

  办理程序:

  1、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同意;

  2、林业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确认价格);

  3、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4、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林权抵押登记:⑴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表》;⑵合规性审查;⑶核发《他项权证》。

  5、银行放贷。

  申报材料(交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3、《抵押贷款合同》副本;

  4、《林权证》;

  5、评估报告或协议价格确认书;

  6、有关同意抵押决议或意见书。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09-09-07 08:42 作者: 记者 杨双福 编辑:陈兆贤 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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