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并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这次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0年度人均筹资为180元,其中省、县财政补助120元,农民个人缴纳60元。农村(城镇居民)低保对象的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二是门诊报销比例从20%提高到30%。三是调整特殊病种范围。将“重度精神病”列入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调整后的特殊病种范围为“癌症、尿毒症、糖尿病、肺结核、肝硬化腹水、重度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