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县出现了专为婴幼儿提供洗浴服务的婴幼儿浴室,这些场所专为婴幼儿提供理发、洗澡、游泳、抚触等服务。
婴幼儿浴室虽然是新生事物,但对环境、卫生安全要求较高,对水温、室温、水质、服务人员的技术都有严格要求,否则可能对婴儿造成伤害。为了给婴幼儿的健康增加一道保障,最近省卫生厅下发文件,要求将婴幼儿浴室纳入公共场所监管,并明确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妇幼保健机构外,其他单位经营婴幼儿浴室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才能开始营业。
鉴于婴幼儿特点,婴幼儿浴室许可条件参照《公共浴室卫生标准》与要求发证,其中水温要求控制在38-40℃,空气温度要求控制在25-27℃。洗浴间应安装紫外线灯,每日营业前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提供游泳和沐浴服务的,每位婴儿一人一缸水,泳缸使用后应做好常规消毒。从业人员应带手套上岗,上岗前进行规范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