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县日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据了解,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分类标准,建立了《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将临床药品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乙类药品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丙类药品全额自负。同时,普通床位费,县内及周边县、市医院最高每天限报15元,省、市(地级市)级医院每天限报30元,超支部分由患者自负;应用立体定向放射线装置、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列入报销;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与射频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列入报销;医用材料单价在1500元以下的可全额列入报销,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先由个人自理30%,再按规定报销。但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煎药费、膳食费、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医疗服务费和交通事故(指机动车)、工伤事故(指在企业打工或给他人帮工)以及因第三者原因造成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药费等不属于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