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相关规定及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浙江省重点辐射工作单位报送2009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的精神,日前,市环保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辖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及时完成2009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评估报告编写工作,我县放射性装置主要集中在医疗工作单位。环保局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积极落实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