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县府办召集安监、工商、林业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就加强“孔明灯”安全燃放工作进行部署。
“孔明灯”是用固体酒精作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近年来,我县出现了大量的销售、燃放“孔明灯”现象,对林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高压电线、草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产生火灾隐患,特别是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会议提出,工商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依法查处;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违规销售“孔明灯”流动摊贩的查处,农村由各乡镇负责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对“孔明灯”质量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孔明灯”销售的实名制管理和有序燃放管理,销售“孔明灯”的经营单位要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并在销售时详细登记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林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因燃放“孔明灯”引发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安监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综合协调“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会议指出,对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