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出台了《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记者就该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周红德。
问:为什么要出台《问责办法》?
答:出台《问责办法》主要目的在于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通过严肃问责,跟踪问效,着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干部队伍,促进工作的大落实、效能的大提升、作风的大转变,为“推动跨越发展、加快绿色崛起”提供坚强保障。具体来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上级有要求。中央、省、市对“治庸治懒治散、深化作风建设”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着力解决干部管理不严问题”。省市也明确提出,在今年的“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中,要以治庸治懒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对“庸、懒、散、乱”、“吃、拿、卡、要”行为,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二是自身有需要。“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只有勤补,才能不吃大苦”,我县属后发地区,各项基础相对薄弱,要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崛起,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形成发展合力。有错无为行为其实质是“庸政”“懒政”,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和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及时、完全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思进取、不负责任”,“遇事推诿、办事拖拉”,“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最终贻误发展良机,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会显著降低政府效能,阻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是制度有必要。当前,全县上下正在扎实开展以“聚神提能,问责增效,争先创优”为主题的“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发挥制度的威摄、教育、防范作用,让“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党纪国法够不上”的有错无为行为有据可依很有必要。去年,我县重点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层面出台了《磐安县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不力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问责办法》的出台,使问责对象从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延伸,问责内容和方式从工作失责、乱作为的“有错”行为向慢作为、不作为的“无为”行为深化,实行“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制度,从而实现了问责制度的全覆盖。
问:什么是有错无为行为?
答:本办法所称的“有错无为行为”均指尚未构成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行为。如果在问责过程中发现已构成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其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或因主观不努力,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行为。
问:有错无为问责内容有哪些?
答:《问责办法》共六章22条。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罗列了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构成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十五种有错问责和十二种无为问责的表现形式。
十五种有错问责是指:
(一)制订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继续使用已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电子政务建设,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行为的;
(四)违反“四条禁令”的;
(五)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的,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六)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
(七)机关负责人发现本机关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而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八)上级机关对下属单位影响工作效能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九)因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十)因用人不当、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制造事端,或打击报复,发泄私愤,影响安定团结的;
(十二)应对突发事件,措施不当、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无故上班迟到、早退、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十四)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私驾公车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有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种无为问责是指: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决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三)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拒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四)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五)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有效履职,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依法依规按政策落实到位,或其他原因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七)党风廉政、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等被“一票否决”的;
(八)“三项评议”、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连续两年最后一名的;
(九)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不认真办理的;
(十)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会风会纪差,形象不佳的(屡次打瞌睡、开小差、交头接耳等);
(十一)监督检查部门督查后,应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
(十二)其它无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问:有错无为问责方式有哪些?有何影响?
答:有错无为责任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班子集体决定的有错无为事项进行问责时,不仅要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具体视情节轻重分以下7种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黄牌警告;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受到问责的,将视问责方式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中相应的年度考核奖。并在个人年度考核、提拔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如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方式问责的,当年度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方式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机关或其主要负责人受到黄牌警告以上方式问责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问责办法》还明确了应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问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有错无为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被问责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启动问责?
答: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1.工作督查、评议、测评、考核中发现较大问题需要问责的;
2.执纪、执法、监督等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3.县级及上级领导有明确指示、批示的;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有事实依据的;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问责建议的;
6.新闻媒体曝光有较大问题的;
7.发生较大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8.其它需要问责的。
问:《问责办法》的出台是否会让人感到压力太大?
答:如果让人感觉到有压力,说明这个《问责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其要求也并不是十分苛刻、不近人情,而是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所应该做到的。至于说是否会让人感觉到压力太大,我觉得对于平时一贯认真做工作的人来说可能是好事情,对于平时工作不尽职、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也就是那些有错无为行为的“太平官”、“无能官”、“懒汉官”就会有压力。而有压力是好事情,有压力才会产生动力,才能让他们转变作风,改变形象,提升效能,静下心来做事,狠抓工作落实,促进事业发展。
问责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我在前面为什么要出台《问责办法》时也已经有所提及。《问责办法》的出台,主要在于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全县上下以“等不起”的责任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紧迫感,理清发展思路,提高服务效能,形成发展合力。
最后,我希望广大机关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学习、准确把握《问责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大胆开展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