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线保护。
一是明确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规范洪涝、干旱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调度等各项工作。(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是强化太湖流域湖泊、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对太湖以及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等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占用其水域、滩涂,禁止在其岸线内兴建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三是规范太湖流域圩区建设和治理,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现有的圈圩和围湖所造土地必须限期组织清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五)关于保障措施和监测监督。
一是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流域生态修复、地区间生态效益补偿、污水处理单位激励扶持、排污权交易以及政府对企业、农民的扶持政策等作出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七条)
二是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监测责任,明确对排污超标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三是强化流域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督,规范联合执法巡查工作,鼓励单位、个人对太湖流域管理实行社会监督。(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第八章)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hgltl@chinalaw.gov.cn。
|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杨国棋 |
|
|
|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