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县招生部门了解到,我县2010年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已出台,现择要解读如下:
招生计划
幼儿园
全县幼儿入园率(3-5周岁)96%以上,其中,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9%以上,城镇幼儿入园率(3-5周岁)达97%以上。
义务教育
1.全县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2045人,依法全部入学。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2003年9月1日-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不得提早入学。其中实验小学招生8个班,安文小学6个班。班级学额按规定(每班45人)不得突破。
乡镇学校所辖适龄儿童按户籍原则上在本乡镇学校入学;城区小学按学区入学。
2.全县初中一年级新生2341人,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其中实验初中招生12个班,班级学额不得突破50人;安文初中8个班,班级学额不得突破45人。
乡镇初中新生按乡镇所辖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城区初中新生范围:实验初中,由在实验小学就读的本学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及双溪乡、窈川乡户籍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安文初中,由在安文小学就读的本学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已在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学生,由于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引起学区变化的,仍在已就读学校就读并按实验小学升入实验初中、安文小学升入安文初中原则,不再转换学区。
高中
全县初中毕业生2453人,计划初中应届毕业生升高中段的比例达96%左右,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招生比例达到1∶1。
1.普通高中招生1150人。其中:磐安中学11个班550人(含定向生275人,特长生5人);磐安县第二中学10个班500人;磐安县第三中学2个班100人。
2.职业高中招生900人。其中磐安县职业技校10个班500人,磐安县第三中学8个班400人。
3.初中专(技)招生按省、市下达的计划执行,不低于300人。
4.普通高中的择校生比例按省、市“三限”政策执行。
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确保新生100%入学。
2.县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对象的资格确定,2010年仍按磐政〔2001〕33号文件精神执行。2011年开始,凡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有监护能力而户籍登记挂靠父母以外亲属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应在父母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其它学校一般不予安排。2012年开始,父母、子女户籍均在城区学区范围内且有房产的,城区学校优先安排入学;不符合该条件的,空余学额视其户籍、房产等具备的相关条件及报名情况酌情处理;超过规定学额的,就近安排新城区学校及与城区学校结成共同体的对应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管理,按磐文教普〔2004〕9号文件执行。
因监护人长期在户籍地外打工经商等原因,义务教育对象确需跨学区就读的,须由双方学校签字同意并经县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学籍转移有关手续。属城区学校接收的,应服从县教育局统一调控。
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免费享用国家教科书;从2010年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住宿费。
幼儿园招生政策
同一乡镇内有多个幼儿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中心小学划定招生范围,有关幼儿园原则上要按划定的范围招生。
幼儿要就近入园。确因受居住分散等条件限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可在不超过2.5公里范围内招收幼儿;超过该范围的,原则上应全托入园。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辖区内幼儿入园率不低于96%。
高中招生政策
1.报考条件(略)
2.报考科类
高中(含职高)兼初中专(技)。
3.录取原则和依据
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特长条件、加分政策等同时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4.录取形式
(1)综合录取
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第录取。
(2)定向录取
磐安中学招生计划数的50%为定向录取名额。定向录取名额分配依据:①各初中学校初三毕业学生数、学区范围内人口数;②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学业考试优秀率、后25%所占比例;③各初中所在乡镇的办学水平情况(以省市级教育强乡镇为依据);④各初中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含"轻负担高质量"推进情况)。定向录取分数线:县招生办按磐安中学招生总数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内录取不足时,剩余名额由县招生办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定向录取名额的数据计算由县招生办负责,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对于综合录取和定向录取上磐安中学分数线累计不足2名的初中学校,在低于综合录取分数线50分的范围内,按高分到低分补足2名。
按磐政〔2009〕55号文件规定,今年盘山片户籍的盘山中学、方前中心学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在磐安县第二中学录取时,予以适当倾斜。
(3)特长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任课教师推荐、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向高中学校推荐特长录取。高中招生学校认真审查推荐学生的材料,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通过面试、研究性学习成果答辩等形式,进行综合测试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①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学生和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初中阶段参加市(地)及其以上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②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艺术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或取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考生;
③初中阶段获数学、自然科学竞赛、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市(地)一等奖、省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省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方为有效,其中第③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有效。
5.有关政策加分
(1)符合国家可以生育两胎政策,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
①归侨华侨子女;
②少数民族考生;
③港、澳、台籍考生;
④驻磐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1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如下规定:
①烈士子女可以直接升入职业高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0分。
②残疾军人(警察)、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警察)子女可以直接升入职业高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
③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0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项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20分为限。
6.录取批次
第一批:磐安中学学生(含综合录取生、定向录取生、特长录取生)。第二批:磐安二中学生。第三批:磐安三中普通班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按志愿分别录取。第四批:普通中专、中技学生,按志愿分别录取。
7.录取办法
(1)各批次学生,均由县招生办划定分数线,在规定时间内录取,录取学校在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学生本人。
(2)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即1994年8月31日前出生)应届初中毕业生,磐安中学综合录取和定向录取提高50分。因休学等原因经教育局审批的超龄应届毕业生,按磐政〔2006〕51号文件的规定,磐安中学招生提高10分录取。
(3)志愿填报不足的学校和未填报志愿的剩余考生由县招生办统一调剂。
(4)普通高中的择校生,县招生办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相关学校按规定政策录取并报招生办审批。
另外,县教育局还规定,高中学校招生,禁止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禁止中考前到初中学校散布招生广告、拉生源。严禁有偿招生。(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