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超过12分的暂缓校验
我县医疗机构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有非法采供血或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等行为的,一次记12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加倍记分。年度累计记分超过10分,该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该年度在医院管理方面的先进或优秀评选;累计记分超过12分,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并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这是笔者日前从县卫生局获悉的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我省出台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规定,我县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处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超过10分的,该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该年度在医院管理方面的先进或优秀评选;累计记分超过12分的,卫生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除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外,我县还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将定期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