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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
降低民告官“门槛”
针对各地对案件受理标准把握偏紧、个别地方甚至自设立案“门槛”导致立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今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暂行规定》。针对“不能告”,对当事人反映“有案不收”的法院加大督促力度;针对少数当事人“不会告”,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针对涉及同级行政机关“不好管”的案件,实行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
为解决“拖而不判”,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下发了《关于行政案件申请延长审限的若干规定(试行)》,创新提出了“跨年度案件、程序类上诉案件及理由不充分的延审申请不予批准”等规定,通过“缩紧审批口子”、“增加申请负担”等方式,实现了“延限不过年”、“程序案件尽量不延期”等目标。
浙江温州
领导出庭率达七成
1988年8月26日,全国首例“民告官”行政案件就出现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2006年,面对“告官不见官”这一行政诉讼的新难题,温州市在全省率先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推出多项措施保障制度落地。如在行政诉讼案件确定庭审后,各级法院及时向应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发出应诉通知书,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在各方努力下,近年来,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逐渐增多,有的行政机关还设立了专门的公职律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2009年,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达88件,应诉率为72.3%,其中“一把手”出庭的有40件,占全部出庭负责人的45.5%。
江苏镇江
庭前协调判后释疑
从2004年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机制,推行庭前协调、判后释疑等制度,大大缓解了官民矛盾。
承办法官从接收案件的第一天起,就要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承办法官要把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情况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同时将释疑工作延伸至案件办结之后,改变了案结之后信访工作与承办法官无关的做法。
探索行政案件和解新方法。在采取庭前和解、当庭和解、庭后和解三位一体的诉讼和解模式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将和解工作集中在庭前程序进行,在庭审前就及时抓住当事人的和解意向进行和解。对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提高当事人对证据证明力的预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解意愿的形成,增加了案件和解的可能性。
(马富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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