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日前,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意见》,到2012年,各镇乡都有一所规范的中心幼儿园,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的办园格局。至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意见》决定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建立稳定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从2010年开始,县财政设立的学前教育经费达到全县教育事业经费的3%以上,重点支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并逐年增加;县属公办幼儿园编制内的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园舍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等级幼儿园奖励制度,通过省等级幼儿园评估的,不论办园性质,县财政均给予省一级15万元、省二级10万元、省三级5万元标准的一次性奖励;符合办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按规定招收范围内的幼儿数,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助,镇乡财政按不低于一比一的比例配套,对于年检合格的等级民办幼儿园,每年生均补助100元,对符合办园标准的新建民办幼儿园,县财政参照省政府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从2010年起,县财政给予公办幼儿园中事业编制外教师工资性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儿童每人每年资助500元。
《意见》规定,镇乡公办幼儿园的办园场地、设施由镇乡政府负责无偿提供或建设;新开发区块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当为本园教师依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依法落实有关待遇。达不到要求的,年检时予以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意见》还对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加强学前教育的规范管理、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工作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