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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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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更加明晰农村举措更加细化

——解读《浙江省消防条例》“十大亮点”

县消防大队开展首届大型消防“进家庭”活动  陈瑛 摄

 编者按: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消防条例》,此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定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5条。与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相比,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以及有关处置隐患程序;对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建设方面提出了要求;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出了具体举措;细化了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消防安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善;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监管难题得到破解;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电气火灾防范的措施纳入法律。《浙江省消防条例》的颁布实施,预示着我省对《消防法》的宣贯走在全国前列,为广大群众学好、用好《消防法》奠定了基础;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地方消防法律体系,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着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根据国家《消防法》,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规定有不少创新和完善,具有“十大亮点”。

  亮点一:

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更加明晰

  《条例》充分反映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等等。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从而使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上升为法定职责。

  亮点二:

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更加具体

  根据《消防法》确立的“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条例》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了一系列补充和细化,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条例》强调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了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具有的内容,规定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预案应当包括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规定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首次在地方立法中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并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企业等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亮点三:

物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更加明确

  针对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针对当前小区存在较为普遍的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况,《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同时,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亮点四:

农村消防工作举措更加细化

  根据统筹城乡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条例》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取水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备,配置消防水泵等。

  亮点五: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措施更加有力

  引入保险的市场杠杆,对解决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无人买单”或者由“纳税人买单”等尴尬问题具有现实作用,是合理化解由火灾引起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条例》细化了《消防法》“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明确“鼓励、引导”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可以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的依据。这些规定,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增强消防主体责任,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亮点六:

消防宣传教育内容更加丰富

  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条例》吸收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有关消防宣传教育立法的经验,专门设立一章,细化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同时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还首次规定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在此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亮点七:

消防信息通报和执法机制更加完善

  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了消防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加强部门协作对于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有关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亮点八: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监管难题得到破解

  我省出租房屋火灾隐患突出、亡人火灾多发、出租房屋管理不规范,针对这种情况,我省立法机关集思广益,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难题提出了积极的破解之策,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义务。规定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亮点九:

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法律地位得到确立

  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任务繁重与各级消防机构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开始,经统一部署,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文职人员。这支队伍在消防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首次确定了消防文职人员的协助执法法律地位,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消防文职队伍的健全,将进一步延伸消防监督执法触角,有利于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从而保障消防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亮点十:

电气火灾防范措施纳入法律

  针对我省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频发,以及电气防火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对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制定,适应了新《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入贯彻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部署精神,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着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条例》的施行,对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律体系,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维护社会消防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解决群众民生问题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 陈可礼
编辑:陈兆贤 孔海燕
来源: 今日磐安  2010-08-2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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