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出台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以规范全县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独特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县组建了社会矛盾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下设诉调衔接民事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治安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及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等六个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办法规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记录员的人员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按2万元/人年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拨付给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发放固定补贴和奖励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固定补贴和奖励经费超过2万元/人年部分由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驻部门承担。其中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衔接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县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集中办公、固定补贴,明确基数、按件计奖”的管理制度,即在适当补贴的基础上,执行“以奖代补”政策,按纠纷调解成功件数计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土地山林权属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松散办公、固定补贴、按件计奖”的管理制度,即在每月固定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执行“以奖代补”政策。
办法还规定,县司法局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检查和业务考核。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