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厅联合下文规定:2008年12月前未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还得依法补徼公路养路费。
根据浙江省五厅一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9日起对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缴,但未缴公路养路费的继续予以征收。通知规定:清理时间暂定一年,从2010年7月19日至2011年7月18日。为了方便机动车单位(车主)补缴养路费,清理期间公路稽征部门要在公安车管部门开设“养路费清理窗口”,负责欠缴、漏缴养路费的补缴工作。清理期间养路费补缴金额包括养路费本金与滞纳金,对自觉补缴养路费,经机动车单位(个人)申请,可按规定减免滞纳金。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转籍、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及参加安全技术捡验时会核对机动车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欠费车辆不予办理。
清理欠缴、漏缴公路养路费不涉及2009年1月1日起购置上牌的各类机动车,同时清理工作不是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而是对应缴、未缴车辆的一次清理,将流失的养路费补缴上交国库,维护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