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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调查 涉性案件占相当比例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扬子晚报   2010-11-08 08:54

  7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向本报独家发布了一份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为主题的报告。报告称,2008年度,该院审结刑事案件1514件,其中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518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4.21%。2009年度,该院审结刑事案件1556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511件,占32.84%。该院从连续高发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背后,归纳出农民工的犯罪心理特征,提出要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健康,给他们以实实在在的关爱,减少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

  更多关注

  今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新生代农民工”判断标准为:具有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且年龄介于16周岁至30周岁之间。所以“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农民工,这批人目前在外出打工的1.5亿农民工里面占到60%,大约1亿人。他们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农田等不太熟悉。另一方面,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而城市在很多方面尚未完全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新生代农民工以“三高一低”为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

  该院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可以概括为五大特点:

  一是多为侵财型犯罪。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聚众斗殴、强奸、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二是多具有共同犯罪特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

  三是犯罪年龄低龄化明显,犯罪时年龄不满25周岁的所占比重最大,有的不到20岁;

  四是暴力倾向凸显。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五是涉性案件占相当比例。强奸、猥亵妇女、强迫卖淫等涉性犯罪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占有相当比例。

  更多理解   文化普遍偏低,长期失望易导致犯罪

  扬州中院分析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高发的背后,是他们令人担忧的心理健康状况。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事实上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初中及以下学历比重大,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长期从事这种工作,势必让他们感到失望和厌倦,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犯罪。

  1   典型案例   时尚享乐的新生代民工   生在农村长在城市 沉迷于攀比入不敷出

  2009年8月27日,高邮法院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收赃、隐瞒犯罪所得案。此案涉及13名被告人,都为安徽农村人,在城市打工,年龄从18岁到26岁不等。学历最高高中,最低小学三年级。被告人黄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黄某盗窃数额巨大,达58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达63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最终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分析:新生代农民工过于注重享乐,这在受教育程度稍高的群体中体现得更为突出。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因此常涉入侵财型案件。

  2   典型案例   很少吃苦的新生代民工   在家很少务农 又难以跟上城市节奏

  被告人王某甲,男,28岁,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被告人王某乙,男,27岁,河南省开封县人,大学文化。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分别于2009年12月和今年3月在安徽省宿松县经人介绍,加入“中国网络营销集团”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0元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该组织于今年4月底安排包括两被告人在内的60余名传销人员“迁网”至宝应境内。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分析: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同龄人一样,虽然“根”在农村,但这些独生子女很少务农。长期在城市生活使他们习惯于城市的繁华与生活节奏。但现代城市竞争性极强,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和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苦、最累的薪水较低的工作。竞争的激烈和艰难以及客观存在的贫富差距,使他们实现梦想的机会变得渺茫。同时他们也缺乏父辈吃苦耐劳的精神,这种矛盾的心理使得他们往往好逸恶劳,甚至幻想不劳而获。

  更多关怀

  扬州中级法院院长时永才认为,对新生代农民工给予关爱,可有效减少这一特殊群体犯罪案件的发生。要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要以社会保障措施的完善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保障措施要涵盖工作、生活的各方面,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

  除此之外,时永才提出,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但对情节较轻的犯罪,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他们因一时犯罪而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他们落下的不良“印记”。本报通讯员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杨国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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