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240元农民自筹80元
我县明年合作医疗人均筹资320元
日前,笔者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了进一步扩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受益面,提高补偿水平,我县已决定对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其中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320元(省、县财政补助240元,农民个人自筹80元,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据了解,调整的政策除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外,还有住院报销、门诊报销和特殊病种报销政策。其中,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住院报销起付线保持不变,取消分段报销,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县内乡镇卫生院(含县第二人民医院)报销70%,县内县属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磐安骨伤医院)报销60%,县外定点医院和非定点医院分别按县内县属医院报销标准的80%和7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60000元提高到80000元。门诊报销政策调整为: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内乡镇卫生院按门诊可补偿费用的30%比例报销;县人民医院、磐安骨伤医院门诊中草药费用按可补偿费用的30%比例报销;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磐安骨伤医院的西药、西医诊疗项目按可补偿费用的10%比例报销。同时,设立门诊费用日报销限额: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骨伤医院门诊日报销限额为20元;县第二人民医院、盘山分院、新渥卫生院门诊日报销限额为15元;其他乡镇卫生院(含列入报销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日报销限额为10元。特殊病种报销政策调整为:特殊病种病人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对症治疗的医药费用,重性精神病病人在深泽卫生院精神专科门诊就诊的医药费用,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住院报销标准予以报销;特殊病种病人在县内县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磐安骨伤医院),重性精神病病人在深泽卫生院精神专科门诊就诊,普通门诊已报销的,扣除已报销费用后按特殊病种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今后,根据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我县将适时提高筹资标准,不断提高新农合制度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