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链接: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将正式施行。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总结和继承了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创新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任务。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法在坚持人民调解本质属性、保持其特色与传统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人民调解是基础。人民调解法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特色和优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植根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本身就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有利于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为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把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从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全面把握人民调解法的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对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法内涵丰富、内容完备,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
准确把握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这一本质特征体现在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中,特别突出地体现在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中,即“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准确把握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担者。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拓宽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渠道,完善了人民调解员的推选方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这些规定适应新形势下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有利于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实现调解组织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有利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准确把握人民调解的程序规范。人民调解法坚持依法规范和灵活便捷的辩证统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要有文字记载,立卷备查;等等。这些规定从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出发,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的基本步骤、基本要求、基本标准,防止了调解的随意性、任意性;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防止了因程序繁琐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准确把握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群众基础深厚,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法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行政、司法渠道之前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及时化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好这一指导职责,依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人民调解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自觉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强,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要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服务;坚持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要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充分尊重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色优势,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进一步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调解的价值所在。人民调解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改善和保障民生。要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对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组织力量集中化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形成调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活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向纵深拓展。
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至关重要。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根据需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教育管理,努力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制度体系,抓紧制定完善人民调解法相关配套制度,依法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一是落实基本经费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这三项经费落实到位。二是落实设立单位支持经费。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抚恤和优待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本职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