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可疑货运发票,经初步核实,此发票存在“大头小尾”问题,该局随即对该发票开票单位某托运部实施立案稽查。
经查实,该托运部在2007年2月至2009年7月期间,未按规定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27份,隐匿主营业务收入250051元,已构成偷税。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税款16128.29元,加收滞纳金3649.82元,对偷税行为处8064.14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