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该政策执行的时间是依据乘用车购置日期,即购车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如果纳税人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时的发票在2010年12月31日前开具,那么依然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按7.5%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