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特别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开发商利用买房人买房心切的心理,违规预售、签订不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磐安县建设局温馨提示:一、缴纳定金或订金要慎重。
当前很多人购房心切,轻信开发商宣传,在商品房尚未可以预售前即向开发商交纳了诚意金、预约金等变相订金(定金),这暨属于违规行为,又使购买人处在相当不利的位置,目前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交纳诚意金、预约金引发的纠纷较多,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县建设局再三提醒购房人,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一律不要交诚意金、预约金,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二、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承诺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三、“五证”、“两书”要验清。在预定商品房前要向开发商了解是否具有“五证”、“两书”。“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两书”,即开发商向住户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包修、包退、包赔条款,“五证”、“两书”不全的楼盘是不规范楼盘,将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
四、合同内容要逐条推敲
很多人并未见过正式的合同,签约时拿到待签字的合同,读着极其专业的法律术语,头就开始发大,这时签约显然不利,不如提前要一份合同复印件或记下主要条款,回家和家人一起平心静气地一条条研读,不清楚的地方要求开发商解释清楚,或者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是可以约定的。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是可以约定的,但必须体现责任对等原则。
(三)出卖人或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可自行约定,必须体现责任对等原则。一般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地方,先填写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条款。这些条款购房者尤其应该注意,往往是强调了一些购房者的义务,很多购房人不去注意,合同签完后,除了自己的签名是自己的以外,其他文字都是别人的字体,这样太被动。
五、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后,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依法通过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