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四部门联合发出“禁令”
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日前,县林业局、安监局、工商局、气象局联合发出通知,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近年来,我县城区及部分乡镇出现了大量销售燃放“孔明灯”现象,形成了较大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磐政办[2010]8号文件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流动摊贩不得生产、销售“孔明灯”,对不听劝阻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和罚款;对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