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据了解,本次修订与以往不同的是: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实施细则》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二是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三是充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内容。《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同时,还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公共场所空气、公用品等抽检列为常规化和透明化”等规定,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并第一次将公共场所“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列入罚则。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其目的是为了起到教育作用,加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实施细则》的自觉执行力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今年是新《实施细则》施行的起步之年,是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关键之年。我县卫生部门将组织《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住宿业、洗浴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业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公共卫生隐患,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同时,要求各公共场所行业单位要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加强自检自查,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