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县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陶某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某系冷水镇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长期脱离监管,为此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同时,陶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也未认真改造,恶习不改,又实施盗窃,被永康市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由于陶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县法院据此作出了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