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公安局依法对嫌疑人胡某、周某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06年5月8日新昌县的陈老板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而向时任胡宅乡某村书记兼经联社主任的胡某提出借款,胡某授意村出纳周某,并经周某同意后将村集体所有的5万元人民币借给陈某用于工程建设,一段时间后所借资金已归还村集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胡某、周某为他人谋取利益,自认为无人知晓。但事过境迁,2011年4月被村民举报而案发,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