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带人到单位上班,被拖拉机碰擦,自己也是受害者,结果却成了被告,我认为自己不需要赔偿原告的损失。”郑某在庭审中一直认为自己惹上官司很冤。近日,县法院对一起因好心搭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
2009年12月24日,郑某搭载孔某,骑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经新兴街桥头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林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后座上的孔某受伤。
2010年9月8日,孔某一纸诉状将林某与郑某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对于拖拉机先碰擦电动车,还是电动车先碰擦拖拉机的问题争执不下。通过法庭调查、辩论,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林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外,考量郑某系无偿搭载等情节,酌定由郑某承担部分赔偿款,并由搭乘者孔某自负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