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我县首例危险驾驶案宣判。被告人葛剑俊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6月4日晚0时10分许,被告人葛剑俊酒后驾车在安文镇北镇街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葛剑俊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mg/ml,属醉酒驾车。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此,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