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且保存不少于2年。
《规定》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并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事宜。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建立电子记录。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同时,强调附属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冰激凌、饮料、甜品)必须由餐饮主店配送,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