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从县交通公路部门获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这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损害公路和行车安全有危害的相关行为明令禁止。如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等;车辆装载物品不牢固,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同时,规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可吊销车辆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