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近日,县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磐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偿规定》。
《规定》明确了动物扑杀补偿程序及补偿标准。其补偿程序是:由被扑杀畜主填写补偿申请表,经参加扑杀人员填写扑杀经过,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确认,报县畜牧兽医局审核后按标准予以补偿。扑杀数量较多、补偿金额较大的应当报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审批。补偿标准为:(1)对本地自繁自养发病的,按市场价值的50%予以补偿;(2)对从外县市调入的,持有合法检疫手续的,在规定隔离期内发病,给予市场价值的20%补偿,超过隔离期的按50%予以补偿;对无合法检疫证明的,不予补偿,并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3)在扑杀过程中畜主拒不配合而被强制扑杀的,不给予补偿,并可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