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这是我省出台的首个系统性儿童福利政策,内容涉及生活补助、医疗康复、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
孤儿生活费今后将与物价涨幅联动
根据规定,孤儿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即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不低于1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不低于600元/人·月。同时,建立和物价涨幅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此外,城镇孤儿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散居的农村孤儿应当参加新农合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孤儿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
“困境儿童”,这是第一次在省级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概念,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
对于困境儿童,我省将比照孤儿进行生活救助;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延长救助和教育时间,无法查明身份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对患大病的贫困家庭儿童给予医疗救助;将贫困家庭0~6岁残疾人儿童纳入“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