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仁川镇洋庄村朱某、杨某因私架电猫猎捕野猎被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朱某、杨某在今年七、八月间,用合伙购买的电猫到仁川、双峰等地电捕野猪。8月8日晚,两人在双峰乡横山村三角园自然村电捕野猪时,被森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地弓、排铳、粘网、大铁铗、大吊套等工具和掏窝、挖洞、火攻、电击、陷井、烟熏、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的狩猎装置进行狩猎。为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证人畜安全,我县将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定为禁猎期,并明确将野猪夹、电猫等列为禁用工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