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监管、发展及合作
双方将继续在多边论坛上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合作。两国将采取行动提高标准,确保国内监管部门一致实施最新的全球标准,并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是,双方承诺:
(1)在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时间框架下实施银行监管的新标准;
(2)鼓励各国和地区全面实施G20匹兹堡峰会通过的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原则和标准;
(3)增强监管有效性,包括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原则定期开展银行压力测试;
(4)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应“大而不能倒”或“复杂到不能倒”,纳税人不应承担处置成本,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具备更强的吸收损失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期待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探索新的合作领域。两国央行同意设立专门的对话分享关于宏观审慎政策的经验和新观点。
双方欢迎英国金融服务局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已建立的强有力的双边监管联系,并承诺继续深化合作。为落实第三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政策成果,中国银监会和英国金融服务局通过双边监管对话机制增强了持续合作关系,对话内容包括压力测试、流动性监管及跨境监管等。作为政策交流的定期机制,银监会和金融服务局期待进一步进行此类年度双边对话。
英方欢迎中国的金融机构根据英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独立监管和审批在英国开展业务,中方同意支持符合条件的英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扩展业务。
(1)英国保柏集团(BUPA)申请进入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目前中国保监会正对该申请进行评估。
(2)渣打银行(中国)将与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一份战略合作协议,向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9亿美元贸易授信,支持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贸易业务和资本市场业务。
(3)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在英设立子行,目前英国金融服务局正对该申请进行评估。
(4)近期英国金融服务局同意中国交通银行在英设立子行。
双方重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和已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海外存托凭证形式在伦敦上市。双方期待更多的中国公司到伦敦上市。双方同意启动中英资本市场审计监管合作谈判,争取达成合作协议,促进两国资本市场共同发展。
中方将积极研究和推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对外开放问题。
中方欢迎合格的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银行经批准建立银保合作伙伴关系。
中方继续欢迎包括英国在内的获得人民币业务执照的外国银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加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双方欢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于2011年初启动中国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牌照的市场化评价机制。中国欢迎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包括英国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平等参与市场化评价,并即将基于公平、开放、公正的评价结果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双方欢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英国德纳罗印钞公司最近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同意加强在防伪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展在金融部门改革和发展领域技术合作以及联合课题研究方面的重要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和公司债券市场发展;
(2)资本账户管理改革;
(3)金融市场创新在利率市场化中的作用;
(4)私募股权投资;
(5)低碳融资研究合作;
(6)外资银行监管环境的合作项目;
(7)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保险。
双方欢迎私营部门对发展伦敦人民币离岸市场和该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的兴趣。双方同意监测未来进展,必要时通过参与双边对话以及与其他当局的对话,支持未来该市场的发展并解决可能产生的金融稳定风险。双方认为,在伦敦开展一个私营部门参与的、旨在促进发展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联合合作项目,包括分析和探讨供需源头和潜在的监管合作领域,将有助于对话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