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张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因各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7年办理离婚,协议婚生儿子张某某归母亲陈某抚养,张某负担抚养费每年3500元。2011年,张某某发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年1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除在抚养费数额上存在分歧外,张某无法接受陈某要为儿子张某某改变姓氏的提议,并表示如果陈某擅自改变儿子姓氏,将拒付抚养费。考虑到本案的根源在于姓氏改变,承办法官“对症下药”,认真细致地做陈某的思想工作,告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同时告知,基于张某某已读初中,改变姓氏对张某某以后升学等可能造成诸多不便。陈某接受了承办法官的提议,表示未经张某同意不会擅自改变张某某姓氏。得到承诺后,张某在抚养费数额上也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心平气和地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