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地税局稽查局在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入账的数份服务业统一发票存在疑问,经进一步比对检查,认定该发票为假发票。
经查实,该企业在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接受业务单位开具的虚假服务业统一发票10份,隐匿主营业务收入62.58万元,已构成偷税。县地税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追缴税款56212.1元,加收滞纳金3769.3元,对偷税行为处28581.05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7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