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中午,尚湖镇黄岩前村举行县乡人大代表推荐选举,村民傅某因不满推选出的代表候选人,在选举现场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选票撕毁,扰乱选举秩序。接报后,公安机关闻警而动,迅速调查取证,于当日下午作出了对傅某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县人民政治生活和地方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为确保选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县公安局专门制定了换届选举保卫工作方案,组织公安民警深入辖区村居,对可能干扰或破坏选举的重点人和重点事进行全面摸排,选举期间,还将抽调警力深入到选举现场,一旦发现扰乱选举秩序、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法律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4)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