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法律顾问以及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这标志着村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我省法定的一个工作事项,为我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县司法局立足县情,整合资源,通过创新“1+1+1”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将全县农村“法律顾问”覆盖面扩大到100%,并以此为平台,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行政机关干部为“法律顾问”联系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审查重大合同、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协助调处民间纠纷等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