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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磐安的根
——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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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磐安先锋

  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精品,是一个地方物化的历史和记忆。保护好文化遗产,开发和利用好文化遗产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和开发力度,一大批沉淀民间的文化遗产得以发掘,一大批闲弃尘封的文化遗产得以整理,不仅有效地促进了磐安民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醒,也有力地配合和服务于我县的旅居兴县战略,让我县的山水因文化而更加丰富多彩,让我县的旅游因文化而生动鲜活。

  我县地处金、台、丽、绍四州交汇之处,历史悠久,经过长期的孕育和发展,各种富有地域特色的民间艺术集于一县,形成了一系列形式丰富、底蕴深厚的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格局明显,具有优秀的艺术表演品质和鲜明的产业文化特色。目前,全县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点)87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分别为玉山古茶场、榉溪孔氏家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为昌文塔、蔡氏宗祠(钟英堂、下厅民居)、道德桥、黄余田杨氏宗祠、双峰清德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3处,文物保护点57处。拥有库藏文物239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一件。

  我县的非物质遗产富有特色。全县拥有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9项,其中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1项——《赶茶场》;省级非遗保护名录11项,分别为《磐安炼火》、《磐安吹打》、《迎大旗》、《岭口亭阁花灯》、《大凉伞》、《大祭马》等;市级23项,县级59项。在这些非遗项目中,以玉山古茶场、龙虎大旗为代表的茶文化,以盘山圣帝、盘山药园等为代表的药文化,以九支卢宫灯为代表的竹文化,以羊愔食菇成仙为代表的菇文化等都是富有磐安特色的产业文化;还有表演风格粗野豪放的“炼火”、“迎大旗”等,呈现出了不饰雕琢的原生态风格,在江南传统艺术中显得独具一格。

  灿若繁星的文化遗产是我们宝贵的财富。近年来,我县不遗余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古建筑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古建筑保护管理的决定》,为全县古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开展了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积累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全面摸清了家底;全面开展古建筑修缮,相继完成了玉山古茶场和榉溪孔氏家庙的修缮工程,还对乐善堂、新宅花厅、前园三层楼、万仓书屋、马塘周氏宗祠、前山大厅、窈川赐敕花厅民居等古建筑开展抢救性维修,使得一大批濒临毁坏的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强化古建筑的安防技防能力,给各级古建筑文保单位(点)添置灭火器等安全防范器材,建立了文保单位(点)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也非常明显。先后组织开展了民族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两次普查,共搜集非遗线索12591条,包含了十八类大项,普查到重点项目1686个,经过分类和筛选,整合成710个项目;利用各种大型活动推介精品项目,每年举办大型民俗民间艺术展演展示活动,“赶茶场”“炼火”“先锋”“大力士摔跤”“龙凤呈祥”等一大批精品项目得到了有效挖掘和传承,进一步扩大了民俗文化的影响力;关心非遗传承人,建立传承人访问和报告制度,关心他们的生活、健康;积极创新传承途径,开展非遗项目走进校园活动,“乌龟端茶”已在学生中有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色,我县还被命名为浙江省民间艺术之乡(炼火),深泽乡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保护好文化遗产就是守住了我们的文化之根。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春天里,它,必将为我县的发展带来无可估量的作用和价值。

玉山古茶场
 
文化遗产承载和功用

  文以化人。文化遗产作为先辈祖先遗赠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承继着历史,荷载着记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教育价值。其首要价值就是反映历史、证实历史、补全历史。2005年在修建诸永高速时,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深泽乡小园山发现了许多印纹陶片,如方格纹、回字纹、席纹、卷云纹等,时代为晚商到周,判断其器形大致有罐、盘、豆等实用器。据专家考证,这是商周时期的建筑遗址,在金华地区来说,同一时期的建筑遗址还是首次发现,具有重要的考古研究价值。这也说明了早在三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已在深泽一带生息繁衍。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精神,可以通过文化遗产来体现,目前,我县的榉溪村上祠堂、黄余田杨氏宗祠分别是省级、市级廉政文化教育基地,这都是对磐安文化遗产教育价值的诠释。

  文化遗产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资源。我县是一个从周边县市分割出来的“综合体”,不同的地方风俗汇合在一起,独特的文化发展历史、丰厚的民族文化底蕴、美丽的自然风光,创造了特色鲜明的文化遗产,其中起源于先民对火的崇拜,因赤脚在通红的炭火上表演而得名的磐安“炼火”,是一项具有浓厚地域文化色彩的传统民俗活动。玉山古茶场和榉溪孔氏家庙是两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玉山古茶场被文物专家称为“中国茶文化的活化石”、“国内惟一现存最早的茶叶交易市场”。据专家考证,我县榉溪村是江南最大的孔氏聚居地,由南宋理宗帝赐建的“南宗厥里”榉溪孔氏家庙,改写了孔庙“北有曲阜、南有衢州”的历史。还有“三个大”,即被用于戚继光抗倭的令旗——龙虎大旗、被用于驱赶野兽保一方平安的大祭马、象征皇权的大凉伞,再加上其它50多项非遗项目,这些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都可以转化为创意产业资源,加以开发利用就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文化遗产是磐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文化资源,也是一种旅游资源。县委、县政府正在深入实施“旅居兴县”战略,把休闲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龙头和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来培育,为文化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可以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孔氏家庙、祭孔大典、榉溪古村落为依托,弘扬孔子文化;以大盘山自然保护区、大盘山博物馆为载体,深入挖掘盘山圣帝、盘山药园等为代表的药文化,带动中药材产业的发展;以玉山古茶场和浙中茶文化博物馆及赶茶场为内核,做大茶文化品牌;以佳村龙的发源地为载体,依托舞龙峡景区,打响龙文化品牌。

  政策链接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范围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怎样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三)如何处理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各级政府有什么样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支持的主要方式有:1、提供必要的场所;2给予适当的资助; 3促进交流与合作;4其他形式的帮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传承人的义务也作了如下规定:1、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2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3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4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六)有关组织和个人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辑:陈兆贤   孔海燕 作者: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12-06-08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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