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严管理干部,严明工作纪律,提升作风效能,服务经济发展。近日,我县针对平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屡禁不止、单位之间执行标准不统一、个别单位问责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出台了《磐安县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在对原办法的15条有错行为和12条无为行为进行问责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实施了连带问责。一般工作人员被问责的,单位正、副科(所、队)长负连带责任;正、副科(所、队)长被问责的,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班子成员被问责的,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负连带责任的领导按当事人被问责的档次降一档问责。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被问责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作风效能主管领导一律予以组织处理。
同时,补充规定还对各问责档次的扣罚奖金进行了统一,使各单位在问责执行时有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