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卫生局日前决定,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统一由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同时注销县人民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两个签发机构。凡2011年12月31日之前在县人民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出生但未办证的,也统一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据悉,我省经过近一年的调研,对原有《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订。新出台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自婴儿出生后的30日内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时间,对于在非医疗机构出生且申领时间超过一年的,需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后:《出生医学证明》一旦遗失,补办手续颇为繁琐。而在孩子申请出国留学(包括夏令营)、旅游时,都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此,家长为孩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别忘了妥加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