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我县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负担,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县对部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实行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比例,具体幅度是下浮10、11两个月缴费统筹部分基金。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